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12號
TCDM,110,聲,3212,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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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均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
度執聲付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均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均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0 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 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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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