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闕鈴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鈴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鈴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法 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經法院更定刑期,經 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經本院11 0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而受刑人前已 入監執行,曾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於民國106年10月6 日假釋出監,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經同署審核結果 仍認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上開核准假釋應予維持等情,分 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7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60861號函各1份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