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修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修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修賢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法 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經法院更定刑期,經 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 決,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11月 確定,而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曾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而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假釋出監,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 刑後,經同署審核結果仍認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上開核准 假釋應予維持等情,分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 0007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