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翔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翔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翔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1 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 110 年7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 808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 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