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清富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清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富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64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