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振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振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