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829號
TCDM,110,聲,2829,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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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文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執聲付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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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