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21號
TCDM,110,聲,2021,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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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俊詠


具 保 人 廖建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建南前因受刑人廖俊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2號 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上訴後,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判決上訴駁回 ,再上訴,經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 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 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 年4 月9 日中檢增量110 年執字4673號通知、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暨所附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 份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 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按。另經本院詢問具保 人可否找到受刑人,具保人亦回覆無法找到受刑人,有本院



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查,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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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