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51號
TCDM,110,簡上附民,51,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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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蔡秋慧

被   告 劉銘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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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