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柄晴
魏妤瑾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9884、11676、11683、13277、15978、15987、16000號),被告
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柄晴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所示「罪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所示「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妤瑾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並就證據補充:被告許柄晴、魏妤瑾各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許柄晴除前揭累犯之前科紀錄(累犯予以加重, 此與大法官釋字775號意旨無違,故不再重複評價)外,尚 有多次竊盜犯罪之前科紀錄;被告魏妤瑾亦有多次竊盜犯罪 之前科紀錄;吳淑萍前有多次犯竊盜、搶奪等犯罪前科之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等素行不 佳,仍不思改過遷善,尋求正當職業以謀生,屢屢竊取他人 財物,滿足一己物質慾望,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等犯罪之 動機、目的及手段,暨考量被告魏妤瑾自述:高職畢業,目 前執行竊盜案件,之前從事小吃店服務業,時薪100元,家 中經濟狀況勉持,未婚,沒有小孩等語(見本院易1451號卷 第56頁);被告許柄晴自述:大學肄業,目前從事粗工,一 天1000元,未婚,沒有子女,家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等語( 見本院易1451號卷第56頁)及其等將如附表一所示竊得財物 已食用殆盡,且迄未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 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許柄晴
量處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所示「罪刑」欄所示之刑; 被告魏妤瑾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罪刑」欄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更參酌其等犯罪之次數 、手段方式、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對被告懲戒與教化預 期效用及比例原則,各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應執行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 明文。次按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 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 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 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 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 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 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 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 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 決可資參照)。
㈡查被告許柄晴、魏妤瑾2人共同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5、 7所示之物;被告魏妤瑾單獨竊得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 物,業據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各於警詢中證 述明確,亦據被告許柄晴、魏妤瑾2人於本院坦承在卷(見 本院易1451號卷第55頁),是認許柄晴、魏妤瑾2人共同竊 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所示之物;被告魏妤瑾單獨竊得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物,均為其等犯罪所得財物,除附 表一編號7所示之酒格蘭利威13年1瓶經扣押後,並經告訴人 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13277號偵卷第79頁) 外,其餘俱未扣案,也未返還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且 被告許柄晴、魏妤瑾2人於本院供稱其等共同竊得或單獨竊 取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食用完畢等語(見本院易1451號 卷第55頁),應認其等2人上揭共同或單獨之犯罪所得財物 均全部使用殆盡,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許柄晴、魏妤瑾2人 共同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所示犯罪所得之物,應共 同負沒收之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在被告 許柄晴、魏妤瑾2人共同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所示 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皆追徵其價額。被告魏妤
瑾單獨竊得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罪所得之物,由被告 魏妤瑾單獨負沒收之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在被告魏妤瑾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罪刑項下,均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 第3項規定,皆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 訴。
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告訴人 │竊取方式及物品│罪刑 │沒收 │
├──┼────┼─────┼────┼───────┼───────┼───────┤
│1 │民國109 │臺中市沙鹿│家福股份│許柄晴、魏妤瑾│許柄晴共同犯竊│未扣案洋酒之蘇│
│ │年12月31│區光華路33│有限公司│2人共同竊得洋 │盜罪,累犯,處│格登12年一瓶、│
│ │日15時28│6號家樂福 │(告訴代│酒蘇格登12年1 │有期徒刑五月,│格蘭花格一瓶、│
│ │分許 │沙鹿店 │理人林駿│瓶、格蘭花格1 │如易科罰金,以│軒尼斯XO春節限│
│ │ │ │) │瓶、軒尼斯XO春│新臺幣一千元折│量版一瓶、百富│
│ │ │ │ │節限量版1瓶、 │算一日。 │14年泥煤一瓶,│
│ │ │ │ │百富14年泥煤1 │魏妤瑾共同犯竊│均沒收,於全部│
│ │ │ │ │瓶,共4瓶(共 │盜罪,處有期徒│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新臺幣[下同] 1│刑四月,如易科│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萬1789元)。 │罰金,以新臺幣│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2 │110年1月│臺中市沙鹿│家福股份│魏妤瑾單獨竊取│魏妤瑾犯竊盜罪│未扣案洋酒之百│
│ │3日21時 │區光華路33│有限公司│洋酒百富14年泥│,處有期徒刑二│富14年泥煤一瓶│
│ │45分許 │6號家樂福 │(告訴代│煤1瓶、蘇格登 │月,如易科罰金│、蘇格登首席珍│
│ │ │沙鹿店 │理人林駿│首席珍藏1瓶, │,以新臺幣一千│藏一瓶,均沒收│
│ │ │ │) │共2瓶(共3446 │元折算一日。 │,於全部或一部│
│ │ │ │ │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3 │110 年 1│臺中市南屯│家福股份│許柄晴、魏妤瑾│許柄晴共同犯竊│未扣案洋酒之蘇│
│ │月5日21 │區文心路 1│有限公司│2人共同竊取洋 │盜罪,累犯,處│格登15年單一麥│
│ │時55分許│段521號家 │文心分公│酒蘇格登15年單│有期徒刑五月,│芽威士忌一瓶、│
│ │ │樂福文心店│司(告訴│一麥芽威士忌1 │如易科罰金,以│格蘭利威15年單│
│ │ │ │代理人徐│瓶、格蘭利威15│新臺幣一千元折│一麥芽威士忌禮│
│ │ │ │苡宸) │年單一麥芽威士│算一日。 │盒二瓶、約翰走│
│ │ │ │ │忌禮盒2瓶、約 │魏妤瑾共同犯竊│路黑牌威士忌(│
│ │ │ │ │翰走路黑牌威士│盜罪,處有期徒│3000ML)一瓶、│
│ │ │ │ │忌3000ML1瓶、 │刑四月,如易科│格蘭花格17年單│
│ │ │ │ │格蘭花格17年單│罰金,以新臺幣│一麥芽威士忌二│
│ │ │ │ │一麥芽威士忌2 │一千元折算一日│瓶、格蘭菲迪18│
│ │ │ │ │瓶、格蘭菲迪18│。 │年單一麥芽蘇格│
│ │ │ │ │年單一麥芽蘇格│ │蘭二瓶、大摩極│
│ │ │ │ │蘭2瓶、大摩極 │ │尊波特桶單一麥│
│ │ │ │ │尊波特桶單一麥│ │芽威士忌一瓶,│
│ │ │ │ │芽威士忌1瓶,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共9瓶(共1萬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6854元)。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4 │110年1月│臺中市西屯│家福股份│許柄晴、魏妤瑾│許柄晴共同犯竊│未扣案洋酒之蘇│
│ │9日11時 │區臺灣大道│有限公司│2人共同竊取洋 │盜罪,累犯,處│格登15年單一麥│
│ │55分許 │4段1086號 │西屯分公│酒蘇格登15年單│有期徒刑三月,│芽威士忌四瓶,│
│ │ │家樂福西屯│司(告訴│一麥芽威士忌4 │如易科罰金,以│均沒收,於全部│
│ │ │店 │代理人許│瓶(共6396元)│新臺幣一千元折│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木進) │。 │算一日。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魏妤瑾共同犯竊│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盜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二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5 │110年1月│臺中市西屯│家福股份│許柄晴、魏妤瑾│許柄晴共同犯竊│未扣案洋酒之蘇│
│ │9日23時 │區青海路2 │有限公司│2人共同竊取洋 │盜罪,累犯,處│格登12年威士忌│
│ │34分許 │段207之18 │青海分公│酒蘇格登12年威│有期徒刑四月,│雪莉桶風味六瓶│
│ │ │號家樂福青│司(告訴│士忌雪莉桶風味│如易科罰金,以│、蘇格登單一麥│
│ │ │海店 │代理人謝│6瓶、蘇格登單 │新臺幣一千元折│芽威士忌12年一│
│ │ │ │岱諭) │一麥芽威士忌12│算一日。 │瓶,均沒收,於│
│ │ │ │ │年1瓶,共7瓶(│魏妤瑾共同犯竊│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共8901元)。 │盜罪,處有期徒│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刑三月,如易科│沒收時,追徵其│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價額。 │
│ │ │ │ │ │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6 │110年1月│臺中市清水│全聯清水│魏妤瑾單獨竊取│魏妤瑾犯竊盜罪│未扣案洋酒之 │
│ │26日20時│區中興街57│中興門市│愛之味鮪魚片2 │,處有期徒刑二│愛之味鮪魚片二│
│ │59分許 │號全聯清水│店經理曾│組、新東陽豬肉│月,如易科罰金│組、新東陽豬肉│
│ │ │中興門市店│筱萍 │酥1罐(共517元│,以新臺幣一千│酥一罐,均沒收│
│ │ │ │ │)。 │元折算一日。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7 │110年1月│臺中市梧棲│全聯梧棲│許柄晴、魏妤瑾│許柄晴共同犯竊│未扣案之統一培│
│ │26日21時│區中華路 2│中華門市│2人共同竊取洋 │盜罪,累犯,處│根一包、臺畜培│
│ │12分許 │段 610 號 │店經理紀│酒格蘭利威13年│有期徒刑三月,│根一包、泰山均│
│ │ │全聯梧棲中│婷珊 │1瓶(價值1339 │如易科罰金,以│衡369沙拉油一 │
│ │ │華門市店 │ │元,扣案且已經│新臺幣一千元折│瓶、西沙牛肉切│
│ │ │ │ │告訴人領回);│算一日。 │塊口味一包、比│
│ │ │ │ │統一培根1包、 │魏妤瑾共同犯竊│活力鱈魚起司三│
│ │ │ │ │臺畜培根1包、 │盜罪,處有期徒│明治一個、GNC │
│ │ │ │ │泰山均衡369沙 │刑二月,如易科│雄勁食品錠一罐│
│ │ │ │ │拉油1瓶、西沙 │罰金,以新臺幣│,均沒收,於全│
│ │ │ │ │牛肉切塊口味1 │一千元折算一日│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包、比活力鱈魚│。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起司三明治1個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GNC雄勁食品 │ │額。 │
│ │ │ │ │錠1罐(共2324 │ │ │
│ │ │ │ │元)。 │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盛股
110年度偵字第9884號
110年度偵字第11676號
110年度偵字第11683號
110年度偵字第13277號
110年度偵字第15978號
110年度偵字第15987號
110年度偵字第16000號
被 告 許柄晴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妤瑾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彰化縣○○鄉○○路00○0號之D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柄晴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 月等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 行,於民國108年6月30日執行完畢。又許柄晴與魏妤瑾係同 居之男女朋友,詎其等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或犯意聯絡,分別共同或單獨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共同或單獨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告訴 人所有或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代理 人、告訴人等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 循線查獲。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第四、第六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除附表編號 5 、 7 供述情形之辯解外,業
據被告許柄晴與魏妤瑾分別於警詢中坦承不諱。經查,本件 有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代理人、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復 有警員職務報告、相關現場相片、監視器畫影畫面及其翻拍 相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2人於附表編號5 、7之所辯,顯不足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如附表所 示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於附表編號2、6部分,核被告魏妤瑾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於附表其餘部分,核被告許柄晴 與魏妤瑾2人5次所為,均係共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嫌,為共同正犯;以上均請分論併罰。又被告許柄晴曾受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至被 告如附表之犯罪所得,除附表編號7之已扣押並返還該告訴 人外,其餘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尚銘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告訴人(│所竊物品(價值│被告及其等供述│備註 │
│ │ │ │告訴代理│新臺幣/元) │情形 │ │
│ │ │ │人) │ │ │ │
├──┼────┼─────┼────┼───────┼───────┼──────┤
│1 │109 年 │臺中市沙鹿│家福股份│共同竊取洋酒蘇│許炳晴:於警詢│110 年度偵字│
│ │12 月 31│區光華路 │有限公司│格登 12 年 1 │時坦承共犯。魏│第 9884 號 │
│ │日 15 時│336 號家樂│(林駿)│瓶、格蘭花格 1│妤瑾:於警詢時│ │
│ │28 分許 │福沙鹿店 │ │瓶、軒尼斯 XO │坦承共犯。 │ │
│ │ │ │ │春節限量版 1 │ │ │
│ │ │ │ │瓶、百富 14 年│ │ │
│ │ │ │ │泥煤 1 瓶,共 │ │ │
│ │ │ │ │4 瓶(共 1 萬 │ │ │
│ │ │ │ │1789 元)。 │ │ │
├──┼────┼─────┼────┼───────┼───────┼──────┤
│2 │110 年 1│臺中市沙鹿│家福股份│洋酒百富 14 年│魏妤瑾:於警詢│110 年度偵字│
│ │月 3 日 │區光華路 │有限公司│泥煤 1 瓶、蘇 │時坦承。 │第 11683 號 │
│ │21 時 45│336 號家樂│(林駿)│格登首席珍藏 1│ │ │
│ │分許 │福沙鹿店 │ │瓶,共 2 瓶( │ │ │
│ │ │ │ │共 3446 元)。│ │ │
├──┼────┼─────┼────┼───────┼───────┼──────┤
│3 │110 年 1│臺中市南屯│家福股份│共同竊取洋酒蘇│許炳晴:於警詢│110 年度偵字│
│ │月 5 日 │區文心路 1│有限公司│格登 15 年單一│時坦承共犯。魏│第 15978 號 │
│ │21 時 55│段 521 號 │文心分公│麥芽威士忌 1 │妤瑾:於警詢時│ │
│ │分許 │家樂福文心│司(徐苡│瓶、格蘭利威 │坦承共犯。 │ │
│ │ │店 │宸) │15 年單一麥芽 │ │ │
│ │ │ │ │威士忌禮盒 2 │ │ │
│ │ │ │ │瓶、約翰走路黑│ │ │
│ │ │ │ │牌威士忌 │ │ │
│ │ │ │ │3000ML1 瓶、格│ │ │
│ │ │ │ │蘭花格 17 年單│ │ │
│ │ │ │ │一麥芽威士忌 2│ │ │
│ │ │ │ │瓶、格蘭菲迪 │ │ │
│ │ │ │ │18 年單一麥芽 │ │ │
│ │ │ │ │蘇格蘭 2 瓶、 │ │ │
│ │ │ │ │大摩極尊波特桶│ │ │
│ │ │ │ │單一麥芽威士忌│ │ │
│ │ │ │ │1 瓶,共 9 瓶 │ │ │
│ │ │ │ │(共 1 萬 6854│ │ │
│ │ │ │ │元)。 │ │ │
├──┼────┼─────┼────┼───────┼───────┼──────┤
│4 │110 年 1│臺中市西屯│家福股份│共同竊取洋酒蘇│許炳晴:於警詢│110 年度偵字│
│ │月 9 日 │區臺灣大道│有限公司│格登 15 年單一│時坦承共犯。魏│第 11676 號 │
│ │11 時 55│4 段 1086 │西屯分公│麥芽威士忌 4 │妤瑾:於警詢時│ │
│ │分許 │號家樂福西│司(許木│瓶(共 6396 元│坦承共犯。 │ │
│ │ │屯店 │進) │)。 │ │ │
├──┼────┼─────┼────┼───────┼───────┼──────┤
│5 │110 年 1│臺中市西屯│家福股份│共同竊取洋酒蘇│許炳晴:於警詢│110 年度偵字│
│ │月 9 日 │區青海路 2│有限公司│格登 12 年威士│時坦承共犯,惟│第 15987 號 │
│ │23 時 34│段 207 之 │青海分公│忌雪莉桶風味 6│辯稱不記得偷走│ │
│ │分許 │18 號家樂 │司(謝岱│瓶、蘇格登單一│幾瓶。魏妤瑾:│ │
│ │ │福青海店 │諭) │麥芽威士忌 12 │於警詢時坦承共│ │
│ │ │ │ │年 1 瓶,共 7 │犯,惟辯稱僅偷│ │
│ │ │ │ │瓶(共 8901 元│走 4 瓶。 │ │
│ │ │ │ │)。 │ │ │
├──┼────┼─────┼────┼───────┼───────┼──────┤
│6 │110 年 1│臺中市清水│全聯清水│愛之味鮪魚片 2│魏妤瑾:於警詢│110 年度偵字│
│ │月 26 日│區中興街 │中興門市│組、新東陽豬肉│時坦承。 │第 16000 號 │
│ │20 時 59│57 號全聯 │店經理曾│酥 1 罐(共 │ │ │
│ │分許 │清水中興門│筱萍 │517 元)。 │ │ │
│ │ │市店 │ │ │ │ │
├──┼────┼─────┼────┼───────┼───────┼──────┤
│7 │110 年 1│臺中市梧棲│全聯梧棲│共同竊取洋酒格│許炳晴:於警詢│110 年度偵字│
│ │月 26 日│區中華路 2│中華門市│蘭利威 13 年 1│時坦承與魏妤瑾│第 13277 號 │
│ │21 時 12│段 610 號 │店經理紀│瓶(1339 元) │共犯竊取洋酒格│;洋酒格蘭利│
│ │分許 │全聯梧棲中│婷珊 │;統一培根 1 │蘭利威 13 年 1│威 13 年 1 │
│ │ │華門市店 │ │包、臺畜培根 1│瓶;其餘為魏妤│瓶(1339 元 │
│ │ │ │ │包、泰山均衡 │瑾個人竊取。魏│)已扣押返還│
│ │ │ │ │369 沙拉油 1 │妤瑾:於警詢時│告訴人 │
│ │ │ │ │瓶、西沙牛肉切│坦承與許炳晴共│ │
│ │ │ │ │塊口味 1 包、 │犯竊取洋酒格蘭│ │
│ │ │ │ │比活力鱈魚起司│利威 13 年 1 │ │
│ │ │ │ │三明治 1 個、 │瓶;其餘為其單│ │
│ │ │ │ │GNC 雄勁食品錠│獨竊取。 │ │
│ │ │ │ │1 罐(共 2324 │ │ │
│ │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