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10年度,20號
TCDM,110,智簡附民,20,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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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芬
原   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Laurent Marcadier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暨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龔維宣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8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 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龔維宣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 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原告



係於1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參,足認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之刑事 訴訟,業經本院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經上訴而無 程序可資依附。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於本件 刑事案件經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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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