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081號
TCDM,110,易,1081,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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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尚偉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尚偉犯如附表二「論罪科刑、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編號2至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尚偉明知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刀械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嗣於同年3月間,搬遷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垃圾場內,拾獲武士刀(編號:00 0-00-000號,下稱本案武士刀)1把後,將本案武士刀放置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501室其租屋處( 下稱本案租屋處)內而持有之。
二、張尚偉於109年10至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中警局潭子新廈)之保安科 任職,職稱為警務正,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張尚偉利用其 因擔任上開公務員職務而得出入中警局潭子新廈內、不對一 般民眾開放之辦公室等區域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行竊時間」欄所 示時間,在中警局潭子新廈內員警李嘉峰、莊貿交、李振裕 、黃水藤、陳維耿廖國政趙胤程等人(下稱李嘉峰等七 人)之個人辦公區域,徒手竊取如附表一「遭竊商品」欄所 示之私人物品得逞後,將該等物品藏放至中警局潭子新廈B 棟5樓待勤室內其受配發之內務櫃或本案租屋處。嗣張尚偉



於同年12月19日上午9時20分許,在中警局潭子新廈之地下 室停車場內,因搬運物品、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經其同意 後搜索前開內務櫃,當場扣得前揭其竊取所得之部分物品, 復經員警持本院搜索票,分別於同年月24日上午8時10分許 、同日上午10時許,搜索上揭待勤室、本案租屋處,而扣得 前揭其竊取所得之部分物品、本案武士刀等物,始循線查悉 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尚偉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偵卷二第277至2 82頁、本院易卷第87至89、133至136頁)。(二)證人即被害人李嘉峰等七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警卷第 23至26頁、偵卷一第41至43頁、偵卷二第11至12、35至39、 51至53、63至65、87至90、115至117、139至141、191至200 頁)。
(三)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21日刑紋字 第0000000000號、109年12月31日刑紋字第1098043205號及 第0000000000號、110年2月2日刑紋字第1098040760號鑑定 書、如附表一「遭竊商品」欄所示物品之照片、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附件、證人即被害人李嘉峰等七 人指認遭竊取物品之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3日 函中市警督字第1100016214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 錄表、刀械鑑驗登記表(警卷第11、61至69頁、偵卷一第31 至39、51至61、73至166、175至196、199至223、245至271 頁、偵卷二第13至15、27至28、41、55、67至73、91至99、 119至125、143至145、155至185頁)。(四)扣案之武士刀(編號:000-00-000號)1把、如附表一「遭 竊商品」欄所示物品。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20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 機會,故意犯竊盜罪。又上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故 意犯竊盜罪,乃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 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因上開罪名並 無獨立之法定本刑,是其刑度應先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 竊盜罪規定定之,再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



所犯上開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如附表二「論罪科刑、沒收」欄以及主文所 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四、附記事項:
(一)扣案之武士刀1把(編號:000-00-000號),經送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鑑驗,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乙情 ,有前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3日函暨所附鑑驗資料 在卷為憑,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之許可,不得持有, 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因犯罪事實二部分之各次竊盜犯行,固分別獲有如附表 一「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然該等犯罪所得,除附 表一編號6號中印有「台灣茗茶」字樣之金色罐裝茶葉2罐尚 未扣案、發還被害人廖國政外,均已分別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李嘉峰等七人乙節,有發還贓(證)物領據存卷可查(偵 卷二第283至295頁),是就該等已實際發還之犯罪所得,自 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前開被告於附表一編號6號部分竊 取所得之金色罐裝茶葉2罐,雖尚未發還被害人廖國政,惟 考量被告業就本案竊盜犯行與被害人廖國政成立和解,有和 解書附卷供參(偵卷二第269頁),堪認沒收或追徵該尚未 發還被害人廖國政之犯罪所得,已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本 院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另就上開本院宣告沒收之武士刀1把以及不予沒收之本案被 告竊取所得物品以外之扣案物,卷內既無證據可認係被告用 以犯本案之物、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或與本案犯行有關之違 禁物,自均無於本案依法宣告沒收之餘地,附此敘明。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 項、第455條之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134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 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 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 院。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行竊時間│ 遭竊物品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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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嘉峰│109年10 │印有「梨山茶」字樣之黑色罐裝茶葉2罐 │均已發│




│ │ │月15日凌├────────────────────┤還 │
│ │ │晨某時許│印有「杉林溪」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高山」字樣之紫綠色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梨山茶」字樣之金色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福壽梨山」字樣之紅色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路易13」酒1瓶 │ │
│ │ │ ├────────────────────┤ │
│ │ │ │「頂極紅茶」茶葉包2包 │ │
│ │ │ ├────────────────────┤ │
│ │ │ │「格蘭利威13年」酒1瓶 │ │
│ │ │ ├────────────────────┤ │
│ │ │ │「福壽梨山茶」金色茶葉包2包 │ │
│ │ │ ├────────────────────┤ │
│ │ │ │「梨山高冷茶」茶葉包2包 │ │
│ │ │ ├────────────────────┤ │
│ │ │ │印有「阿里山烏龍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皇家禮炮21年」威士忌酒(紅盒裝)1瓶 │ │
│ │ │ ├────────────────────┤ │
│ │ │ │金門高粱酒1瓶 │ │
│ │ │ ├────────────────────┤ │
│ │ │ │「皇家禮炮21年」威士忌酒(藍盒裝)1瓶 │ │
│ │ │ ├────────────────────┤ │
│ │ │ │印有「阿里山」字樣之紙袋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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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莊貿交│109年10 │「貴妃茶」茶葉包1包 │均已發│
│ │ │月20日凌├────────────────────┤還 │
│ │ │晨某時許│「大禹嶺」茶葉包(4兩裝)2包 │ │
├──┼───┼────┼────────────────────┼───┤
│ 3 │李振裕│109年11 │印有「大紅袍」字樣之罐裝茶葉共2罐 │均已發│
│ │ │月2日凌 ├────────────────────┤還 │
│ │ │晨某時許│印有「日月潭紅茶」字樣之罐裝茶葉4罐 │ │
│ │ │ ├────────────────────┤ │
│ │ │ │「福元號頂藏普洱茶」茶葉包2包 │ │
│ │ │ ├────────────────────┤ │
│ │ │ │馬克杯1個 │ │




│ │ │ ├────────────────────┤ │
│ │ │ │印有「膨鼠紅玉」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日月潭紅茶」茶葉包1包 │ │
│ │ │ ├────────────────────┤ │
│ │ │ │貼有「珍藏老六安」標籤之茶葉包1包 │ │
│ │ │ ├────────────────────┤ │
│ │ │ │印有「阿里山茶」字樣之金色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東方美人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金門陶瓷廠」高粱酒1瓶 │ │
│ │ │ ├────────────────────┤ │
│ │ │ │「JOHNNIE WALKER」藍牌威士忌酒1瓶 │ │
│ │ │ ├────────────────────┤ │
│ │ │ │「Ernie Els」典藏紅酒1瓶 │ │
│ │ │ ├────────────────────┤ │
│ │ │ │法國葡萄酒1瓶 │ │
│ │ │ ├────────────────────┤ │
│ │ │ │「皇家禮炮21年」威士忌酒(藍盒裝、紅盒裝│ │
│ │ │ │)共2瓶 │ │
│ │ │ ├────────────────────┤ │
│ │ │ │生普洱茶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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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水藤│109年11 │「天池」茶葉包7包 │均已發│
│ │ │月9日凌 ├────────────────────┤還 │
│ │ │晨某時許│「華岡茶」茶葉包4包 │ │
│ │ │ ├────────────────────┤ │
│ │ │ │印有「阿里山高山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貼有「陳年烏龍一九九0」標籤之烏龍茶1罐 │ │
│ │ │ ├────────────────────┤ │
│ │ │ │印有「土匪紅蜜香紅茶」字樣之罐裝茶葉3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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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維耿│109年11 │印有「易武同慶號圓茶」字樣之普洱茶餅2塊 │已發還│
│ │ │月13日凌│ │ │
│ │ │晨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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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廖國政│109年11 │「皇家禮炮21年」威士忌酒(藍盒裝)1瓶 │均已發│
│ │ │月30日凌├────────────────────┤還 │




│ │ │晨某時許│印有「大騰」字樣之罐裝茶葉1罐 │ │
│ │ │ ├────────────────────┤ │
│ │ │ │「觀雲茶葉」茶葉包(已開封)1包 │ │
│ │ │ ├────────────────────┤ │
│ │ │ │「梨山茶」茶葉包(2兩裝)12包 │ │
│ │ │ ├────────────────────┤ │
│ │ │ │印有「太禹奇珍」字樣之黑色罐裝茶葉1罐 │ │
│ │ │ ├────────────────────┼───┤
│ │ │ │印有「台灣茗茶」字樣之金色罐裝茶葉2罐 │未扣案│
│ │ │ ├────────────────────┼───┤
│ │ │ │紅木線香1管 │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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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趙胤程│109年12 │印有「武陵長青茶」字樣之罐裝茶葉4罐 │均已發│
│ │ │月8日凌 ├────────────────────┤還 │
│ │ │晨某時許│紅茶茶葉包共2包 │ │
│ │ │ ├────────────────────┤ │
│ │ │ │印有「福壽長春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兩裝 │ │
│ │ │ │)1罐 │ │
│ │ │ ├────────────────────┤ │
│ │ │ │印有「華岡水源頭茶」字樣之罐裝茶葉3罐 │ │
│ │ │ ├────────────────────┤ │
│ │ │ │印有「福壽梨山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台灣梨山茶」字樣之空盒1盒 │ │
│ │ │ ├────────────────────┤ │
│ │ │ │印有「臺灣茗茶」字樣之空盒1盒 │ │
│ │ │ ├────────────────────┤ │
│ │ │ │印有「武陵茶」字樣之罐裝茶葉1罐 │ │
│ │ │ ├────────────────────┤ │
│ │ │ │馬克杯3個 │ │
│ │ │ ├────────────────────┤ │
│ │ │ │印有「大禹嶺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高冷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高山茶」白綠色茶葉包2包 │ │
│ │ │ ├────────────────────┤ │
│ │ │ │印有「阿里山茶」字樣之金色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台灣高冷茶」白藍包茶葉包4包 │ │




│ │ │ ├────────────────────┤ │
│ │ │ │印有「福壽山長春茶」字樣之罐裝茶葉7罐 │ │
│ │ │ ├────────────────────┤ │
│ │ │ │印有「台灣茗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台灣精選茗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福壽長青茶」字樣之罐裝茶葉2罐 │ │
│ │ │ ├────────────────────┤ │
│ │ │ │印有「老山檀香」字樣之白色線香1管 │ │
│ │ │ ├────────────────────┤ │
│ │ │ │「JOHNNIE WALKER」藍牌威士忌酒2瓶 │ │
│ │ │ ├────────────────────┤ │
│ │ │ │「皇家禮炮23年」威士忌酒共2瓶 │ │
│ │ │ ├────────────────────┤ │
│ │ │ │格蘭菲迪「蘇格蘭威士忌21年」酒1瓶 │ │
│ │ │ ├────────────────────┤ │
│ │ │ │「皇家禮炮21年」威士忌酒(金盒裝)1瓶 │ │
│ │ │ ├────────────────────┤ │
│ │ │ │「廣生堂」燕窩禮盒(6瓶裝)1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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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論罪科刑、沒收 │
├──┼────────┼─────────────────┤
│ 1 │犯罪事實一 │張尚偉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編號:11│
│ │ │0-00-000號)沒收。 │
├──┼────────┼─────────────────┤
│ 2 │犯罪事實二之附表│張尚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 │一編號1號部分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3 │犯罪事實二之附表│張尚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 │一編號2號部分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4 │犯罪事實二之附表│張尚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 │一編號3號部分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5 │犯罪事實二之附表│張尚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 │一編號4號部分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6 │犯罪事實二之附表│張尚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 │一編號5號部分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7 │犯罪事實二之附表│張尚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 │一編號6號部分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8 │犯罪事實二之附表│張尚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 │一編號7號部分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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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