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044號
TCDM,110,易,1044,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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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俞明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
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俞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本院一一○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八九九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含金額、給付方法)履行賠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朱俞明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107 年2 月23日止,受僱 於世界物業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公司),受世界公司之指派 ,至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出租管理、址設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0 號之「站前國王社區」工作,負責帶 客看屋、向承租人收取押租金、水電費、開立收據,並將承 租人繳納之費用彙整後,定期將所收款項交予世界公司負責 人等業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朱俞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自107 年年初, 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其在106 年10月25日至107 年2 月14 日期間所收取「站前國王社區」住戶繳納之費用挪做私用, 共計新臺幣(下同)472,560 元,供己花用殆盡,以此方式 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嗣經世界公司主管蔣燿州查覺有異詢 問朱俞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世界公司委任蔣燿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俞明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坦 認不諱(偵卷第18至21、134 頁、本院卷第71、82頁),復 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蔣燿州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偵卷 第23至29頁),核與證人即「站前國王社區」住戶牟惠蘭、 紀柏萱李晴晴、林金龍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 37至39、45至47、53至55、61至6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甲分局職務報告書(偵卷第1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偵卷第31至34、41至43、49至52、57至60、65至68 頁)、被告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列印(偵卷第35頁)、被告 涉嫌業務侵占一覽表(偵卷第73至74頁)、被告手寫業務侵 占一覽表(偵卷第75頁)、「站前國王社區」住戶107 年2 月份簽收單53份(偵卷第77至103 頁)、牟惠蘭預繳費用手 寫單(偵卷第103 頁)、被告手寫業務侵占明細(偵卷第10 5 至109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 年2 月26日匯款申請 書影本(偵卷第111 頁)、被告簽發之本票1 紙(偵卷第11 3 頁)、臺中市政府109 年4 月6 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 000 號、105 年6 月7 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489020 號函檢 附之世界物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卷第137 至153 頁) 、大甲站前國王委託契約書影本(偵卷第157 至163 頁)、 107 年1 月14日簽收單(偵卷第166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110 年4 月21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00008138號 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171 至179 頁)附卷可參,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規定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上 揭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所定之罰金數額,應依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因而新法修正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 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 下罰金。」準此,修正後規定僅係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2 項前段規定意旨,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 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本件被告受僱於世界公司,負責在「站前國王社區」收取 住戶繳納之押租金、水電費等費用,應將所收取之各該款 項詳加彙整,並如實交付予主管蔣燿州,為從事業務之人 無訛。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 罪。
(三)被告自107 年年初,數次將住戶繳交之押租金、水電費等 費用侵占入己,乃係基於相同之犯罪目的,利用同一擔任 社區總幹事之機會,於相近之時間,以相同手法接續實行 ,且侵害同一之法益,是各次侵占行為間之獨立性實屬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因己身積欠賭債而無力清償,竟利用職務之便 ,侵占收取之款項共計472,560 元,所為無視法紀,且未 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致告訴人世界公司蒙受財產之損害 ,殊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不諱,於本院 審理時與世界公司達成調解,並先行賠付60,000元乙情, 有本院110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99 號調解程序筆錄(本 院卷第89至90頁)可資憑考,堪認被告尚知所彌補所犯, 態度良好,非無悔意;另斟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兼衡其 犯罪動機與目的、侵占財物之價值、犯罪手段,暨其於本 院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臨時工、月薪 約20,000至40,000元、未婚、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語(本 院卷第82頁)之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後坦認犯行,並於 本院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已依調解筆錄內容先償付告訴人 60,000元,此有本院110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99 號調解程 序筆錄存卷可佐,足見被告犯後尚知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 ,具悛悔實據,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 自新。另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敦促被告履行賠償事宜,爰 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件所 示本院110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99 號調解筆錄之協議內容 (含金額、給付方法)給付賠償。另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



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 告之刑暫不執行之寬典,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 期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犯罪,或有其他 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者,均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撤銷本件 緩刑宣告,而生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附此指明。五、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所侵占住戶繳納之押租金、水電費金額共計472,56 0 元,為其實際之犯罪所得,嗣被告與告訴人經調解成立後 ,先返還告訴代理人蔣燿州60,000元乙節,已如前述,堪認 犯罪所得60,000元之部分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是就被告所 侵占之金額扣除已返還之部分,剩餘之差額412,560 元【計 算式:472,560 元-60,000元】,既仍未返還告訴人,基於 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沒收制度立法意旨,雖未扣案,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日 後檢察官執行時,被告如已依如附件所示調解條件將前揭犯 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告訴人,檢察官自無庸就已實際合 法返還被害人之部分執行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本院110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99 號調解程序筆錄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即告訴人)世界物業有限公司新臺幣46萬元。
給付方法:
1.相對人當場交付6 萬元予聲請人代理人,並經聲請人代理人點 收無訛。
2.餘款40萬元自民國110 年9 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 萬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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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