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翰
張瀚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7058號、
第1014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20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歸零膏」商標之玻璃油墨清潔劑壹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翰、張瀚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 偵字第7058號、第1014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 銷。扣案仿冒「歸零膏」商標之玻璃油墨清潔劑1 瓶係仿冒 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 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既屬絕對義 務沒收,要屬所謂「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2 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偵字第7058號、第1014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 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 案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見109 緩 1682號卷第10頁,109 緩1684卷第11頁)。扣案印有「歸零 膏」商標之玻璃油墨清潔劑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權人 律寬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歸零膏」商標之商品等情, 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註冊號:00000000號)、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商標侵權鑑定報告及商品照片附卷可稽( 見109 偵7058卷第27-31 頁、第51頁、第85頁),堪認上開 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 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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