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33號
TCDM,110,單聲沒,133,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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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睿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球棒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睿黌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因告訴人 楊喬程楊燈堂等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球 棒2 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 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告訴人等撤回告訴,業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 處分,並於民國110 年5 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可參,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又扣案之球棒2 支 ,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少連偵卷第46-47、210頁) ,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見同上卷第131-135 、349 頁)在 卷可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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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