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0年度,5號
TCDM,110,原交附民,5,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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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洪黃美玉

      洪正杰
      洪正儀
      洪正如
      洪君兒

被   告 洋學軍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原交訴第7 號),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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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