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0年度,18號
TCDM,110,刑補,18,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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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補字第18號
補償請求人 林曄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 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 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 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 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 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 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 亦定有明文。故依前開條文,提起刑事補償之聲請,應附具 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 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補償請求人林曄以其因施用毒品案件,戒治起算日為 民國110年1月26日,然法務部110年3月26日起修正評估準則 後,原告經抗告而准予免予戒治,爰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 惟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 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 補償請求人所為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 刑事補償法第16條、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 之規定,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 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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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