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易字,110年度,2號
TCDM,110,侵易,2,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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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哲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
字第62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甲○○為臺中市○區○○○街0 號之○○接骨院負責人,從 事民俗療法之推拿、整脊、整復、按摩等業務,為對客戶執 行相類醫療關係業務之人。AB000-A109604 (下稱A 女)自 民國109 年12月6 日起,前往○○接骨院接受推拿治療。甲 ○○明知A 女係因醫療相類關係受其照護之人,仍各基於利 用機會猥褻之犯意,趁推拿時外面有布簾遮蔽,A 女於推拿 過程之中無法隨意移動,且因信任甲○○不會立即拒絕之機 會,分別以下之犯行:
㈠於109 年12月17日20時30分許,A 女前往○○接骨院接受推 拿時,甲○○先為A 女熱敷、推拿右腋下方、腿部及下半身 穴道等處後,指示A 女翻身平躺。甲○○往上推拿時,未經 A 女同意,隨即以手伸入A 女運動內衣,撫摸A 女胸部及乳 頭約10秒鐘,而為猥褻之行為。A 女詢問為何要撫摸胸部, 甲○○則以預防胸部下垂為由搪塞。A 女因信任甲○○專業 ,雖有所質疑,但未進一步細問。
㈡於109 年12月20日20時40分許,A 女前往○○接骨院接受推 拿時,甲○○以較不會卡住為由,指示A 女脫掉長褲及內褲 。甲○○先為A 女熱敷、推拿右腋下方、腿部及下半身等處 後,指示A 女平躺,未經A 女同意,隨即以手伸入A 女運動 內衣,撫摸A 女胸部,並口頭試探A 女有無男友及性經驗; 甲○○復推拿A 女之腹部,於結束後,撫摸A 女大腿內側, 進而以手指快速摩擦A 女陰部約20秒,而為猥褻之行為。甲



○○向A 女表示此舉可使心跳加速促進血液循環,預防多囊 性囊腫,要A 女不要害羞。甲○○於同日22時許駕車載A 女 返回住處,A 女回想2 次推拿過程後深感有異,於翌日(21 日)報警處理,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A 女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相符,復有 告訴人A 女之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 採集單、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 斷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2 月20日刑生字第10 98041350號鑑定書、告訴人A 女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 ○○接骨院外觀及內部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 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 以滿足自己性慾,而侵犯他人性自由之權利,使被害人有被 侵犯之被害感覺,係屬於性侵害之概念。又刑法第228 條第 2 項之利用權勢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 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或其他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猥褻,被害 人雖同意該行為,無非礙於上揭某程度之服從關係而曲從, 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 害犯罪類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93 號、99年度台 上字第3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上述時間、地點分 別以手撫摸告訴人A 女胸部及乳頭約10秒鐘,及以手指快速 摩擦告訴人A 女陰部約20秒之行為,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 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其性慾,自屬於猥褻行為無訛 。又其為滿足個人性慾,利用與告訴人A 女相類於醫療關係 之機會,對告訴人A 女為前揭猥褻之行為,核其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28 條第2 項之利用機會猥褻罪。
㈡被告所犯前揭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對告訴人A 女為推拿 之機會為猥褻行為,致告訴人A 女心理存有陰霾,顯不尊重 女性之性自主決定權,所為實應予非難、譴責,然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告訴人A 女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 新臺幣20萬元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11 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 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A 女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完畢, 已採取積極彌補過錯之舉動,顯有悔意,則被告經此偵審程 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 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 新。另本院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 犯罪,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 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 小時之義務勞務,復斟酌被告為本案犯行,法治觀念尚嫌薄 弱,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接受法 治教育課程3 場次,期能使被告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 以資警惕。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且執行 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5 、8 款所定之事項,應依刑法第93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
四、末扣案之告訴人外衣1 包(含內衣1 件、長袖上衣1 件、長 褲1 件)、告訴人之內褲、外陰部梳取物、外陰部棉棒及唾 液各1 件、微物檢體1 件、被告唾液採樣卡套組1 件,均非 屬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生之 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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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