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緝字,110年度,10號
TCDM,110,交易緝,10,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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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煜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4190號
被 告 邱煜勛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煜勛於民國109年4月21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段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嗣於同日上午7時4分許,行經中清路1段與文武街之 有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汽車駕駛應依號誌行駛,竟疏未 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欲通過路口,適有張宇豪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武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至上開路口,欲左轉中清路1段,煞避不及,致張宇豪所騎 乘之機車左側車身與邱煜勛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側車頭發生碰 撞,張宇豪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手肘擦傷、左側小腿挫 傷等傷害。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張宇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證據種類│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供述證據│1 │被告邱煜勛於警詢中之│被告邱煜勛有於上開時間│
│ │ │供述。 │駕駛上揭自小客車,與告│
│ │ │ │訴人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
│ │ │ │之事實。 │
├────┼──┼──────────┼───────────┤
│ │2 │告訴人張宇豪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 │ │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
│文書證據│1 │告訴人張宇豪提出之澄│告訴人張宇豪因本件車禍│
│ │ │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所受傷害。 │
│ │ │1紙。 │ │
├────┼──┼──────────┼───────────┤
│ │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全部犯罪事實。 │
│ │ │調查報告表(一)、(│ │
│ │ │二)各1份。 │ │
│ │ │ │ │
├────┼──┼──────────┼───────────┤
│ │3 │告訴人、被告之臺中市│全部犯罪事實。 │
│ │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




│ │ │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 │ │
├────┼──┼──────────┼───────────┤
│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車損情形及當事人受傷情│
│ │ │事故補充資料表1紙。 │況。 │
├────┼──┼──────────┼───────────┤
│ │5 │現場蒐證照片及車損照│全部犯罪事實。 │
│ │ │片共19張。 │ │
├────┼──┼──────────┼───────────┤
│ │6 │路口監視器檔案擷圖照│全部犯罪事實。 │
│ │ │片共5張。 │ │
├────┼──┼──────────┼───────────┤
│物 證 │1 │路口監視檔案光碟1張 │全部犯罪事實。 │
│ │ │(同警詢光碟)。 │ │
└────┴──┴──────────┴───────────┘
二、核被告邱煜勛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 雯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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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