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996號
TCDM,110,中簡,996,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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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茂葦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偵緝字第1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茂葦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茂葦明知拾得他人所有遺失物品,應交還失主或報警處理 ,不得據為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 物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2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塗城 路某便利超商店內,拾得洪誌謙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將之侵 占入己。
二、江茂葦取得上開國民身分證後,因其本身業已遭臺中市動物 保護防疫處(下稱臺中市動保處)拒絕登錄為寵物飼主,為 辦理寵物登錄之便利,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冒用身分 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接續犯意,於109 年4 月18 日,將其拾得之洪誌謙國民身分證正本,拍照後以LINE傳送 予不知情之吳鳳龍汪建廷,委請吳鳳龍於附表1 編號1 所 示之時間交由不知情之頂尖寵物生活館人員;及委請汪建廷 於附表1 編號2 、3 、5 所示時間交由不知情之紅豆狗窩人 員,以不詳方式於附表1 編號4 所示之時間,將附表1 所示 之寵物登記在洪誌謙名下後,復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將附 表2 所示之寵物,自洪誌謙名下轉出至附表2 所示之新飼主 ,致管理上開資料之臺中市動保處公務員不知有偽而登載上 開寵物之飼主均為洪誌謙洪誌謙將附表2 所示之寵物轉出 等不實事項於登記寵物名單。足生損害於臺中市動保處對於 寵物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洪誌謙委由其母陳莉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江茂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吳鳳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汪建廷、證人即告 訴代理陳莉華、證人即頂尖寵物生活館之負責人方鼎雄、 證人即紅豆狗窩之員工翁于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臺中市動保處109 年5 月1 日中市動稽字第10900032982 號 函、證人方鼎雄與證人吳鳳龍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證人吳鳳龍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 身分證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吳鳳龍汪建廷為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 應論以間接正犯。
㈢被告就事實欄二部分,係基於接續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為附表1 所示之犯行,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 分離,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且此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冒用身分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 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及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侵占洪誌謙遺失之身分 證後,又冒用其身分,將洪誌謙登記為寵物飼主,再將寵物洪誌謙登記轉出至附表2 所示之飼主,影響臺中市動保處 對於寵物登記之正確性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兼衡被告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7 條、第214 條、第55條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第3項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轉入時間│辦理轉入寵物登│轉入犬隻│犬隻原飼主│
│ │ │記站 │數量 │ │
├──┼────┼───────┼────┼─────┤
│1 │109 年4 │頂尖寵物生活館│1 │陳聰成
│ │月18日 │ │ │ │
├──┼────┼───────┼────┼─────┤
│2 │109 年4 │紅豆狗窩 │49 │汪建廷
│ │月19日 │ │ │ │
├──┼────┼───────┼────┼─────┤
│3 │109 年4 │紅豆狗窩 │21 │汪建廷
│ │月20日 │ │ │ │
├──┼────┼───────┼────┼─────┤
│4 │109 年5 │狗霸子寵物坊 │3 │狗霸子寵物
│ │月1日 │ │ │坊 │
├──┼────┼───────┼────┼─────┤
│5 │109 年5 │紅豆狗窩 │32 │豪小子犬舍
│ │月5日 │ │ │ │
└──┴────┴───────┴────┴─────┘
附表2
┌──┬────┬───────┬────┬─────┐
│編號│轉出時間│辦理轉出寵物登│轉出犬隻│犬隻新飼主│




│ │ │記站 │數量 │ │
├──┼────┼───────┼────┼─────┤
│1 │109 年4 │頂尖寵物生活館│1 │陳聰成
│ │月18日 │ │ │ │
├──┼────┼───────┼────┼─────┤
│2 │109 年4 │樂咖動物醫院 │1 │王舜平
│ │月26日 │ │ │ │
├──┼────┼───────┼────┼─────┤
│3 │109 年5 │狗霸子寵物坊 │1 │顧紋鳳
│ │月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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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