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857號
TCDM,110,中簡,857,202108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慧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38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將其中部分商品交付 甲○○」應更正為「將附表所示商品全數交付甲○○」,證 據部分應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見本院 卷第81頁至第83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西」之成年男子,為共同 正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 告訴人米米實業有限公司縱客觀上有多次出貨行為,然均係 被告與「阿西」於接近時間內,基於同一詐欺犯意,對同一 被害人所為之侵害,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 ,應僅以一罪。
三、爰審酌:(一)被告曾有多次竊盜前科(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正值壯年 ,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恣意與前述「阿 西」共同詐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 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本案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 和,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以分期給付新臺幣(下 同)3萬5,000元之方案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6 頁之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之犯後態度;(三) 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前從事買賣、資源回收,月收約10 至20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要扶養父母(見本院卷第82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 有明定。又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 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 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 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 產權。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本規定:「犯罪所得及追 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所 謂「認定顯有困難」係指可預期無法對不法所得及追徵之 範圍與價額作出具體確認,或需要不合比例之時間與花費 始能查明者;而不法利得之估算,乃是藉由蓋然性之考量 ,決定行為人獲利之數量,在訴訟上並不採取嚴格證明原 則,法院不受法定證據方法與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在不 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下,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 而為不法利得範圍與價額之估算。
(二)查被告與告訴人以3萬5,000元之金額成立調解,業如前述 ,雖成立調解之金額低於附表所示物品標價總額即3萬 6,710元(計算式:17910+8000+10800=36710),然被告 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係所詐得物品,該等物品之實際價值 未必等於販售價值,審諸被告與告訴人既願意以上開金額 成立調解,本院認以此該金額估算被告所詐得物品之實際 價值,應為可信,上開結果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 所得之立法目的,衡諸刑法沒收制度之優先保護被害人理 念,本院認此部分若仍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 顯屬過苛,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至被告持之登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所示「小蔡電器」網路商店之行動電話,雖係供犯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然非違禁物,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仍然存 在,故如就上開行動電話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其執行之 效果與所耗費之公益資源顯然不符比例,故為免日後執行 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認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股 109年度偵字第38312號
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弄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西」之成年男子,明知 其等均無付款意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申登人陳韋伶)供「阿西」於附表所示日期,透過 手機網路連線登入米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米米公司,址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設立之「小蔡電器」網路商 店,以「宋朝聖」之名義,向米米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並點選貨到隔日付款之付款方式。米米公司依約請協力 廠商於附表所示出貨日期,將上開商品送至「阿西」指定之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由「阿西」簽收,「阿 西」並將其中部分商品交付甲○○,以抵償積欠甲○○之債 務。嗣甲○○與「阿西」竟拒不支付款項,米米公司始知受 騙。
二、案經米米公司委由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甲○○固坦承有上揭與綽號「阿西」之友人共同以 其使用之上開門號向米米公司訂購電器,被告並收受部分電 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是「阿 西」的意思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米米公 司具狀及告訴代理人乙○○於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又被告 陳稱:(問:為何收貨人寫宋朝聖?)阿西說隨便寫一個來註 冊就好了,(問:送貨地址是哪裡?)伊不知道,(問:一開 始訂貨就沒打算要付款?)是,因為阿西的計劃是這樣,伊 才可以收貨讓他抵債等語。此外,並有訂單資訊、送貨簽收 單影本3紙、會員註冊資料及郵局存證信函等附卷可憑。足 認被告與「阿西」於購買電器時,並無付款意願,彼2人顯 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與綽號「阿西」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 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
│ │訂貨日期 │訂購商品 │價格 │出貨日期 │
│ │ │ │(新臺幣) │ │
├─┼──────┼────────┼─────┼────────────┤
│ │民國109年1月│L G 牌 、 型 號 │1萬7910元 │109年1月15日 │
│ │10日 │VR6685TWARV之掃 │ │ │
│ │ │地機器人1臺 │ │ │
├─┼──────┼────────┼─────┼────────────┤
│ │109年1月15日│台灣三洋牌、型 │8000元 │109年1月15日 │
│ │ │號SD-88U電子式 │ │ │
│ │ │乾衣機1臺 │ │ │
│ │ ├────────┼─────┼────────────┤
│ │ │三菱牌、型號SP- │1萬800元 │109年1月17日 │
│ │ │ME32A-G智慧感應 │ │ │
│ │ │空氣清淨機1臺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