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789號
TCDM,110,中簡,1789,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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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3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5商品名稱「中洋奶油起 司量飯包」更正為「中祥奶油起司量販包」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審酌被告張文成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率爾竊取 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殊不足取 ,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之財物之 價值、於犯罪後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兼衡被告警詢自述國小畢業、 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 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均為 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因為警查獲,而扣得本案遭 竊如附表所示商品,並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9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
被 告 張文成 男 8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6月25日上午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大買家量販店賣場內,徒手竊取賣架上大買家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買家公司)所有之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 後,將附表所示商品放置於手推車上,利用該賣場結帳區櫃 檯之員工忙於為其前方顧客結帳時,趁隙從結帳區櫃檯旁通 道,未經結帳而推手推車通過,往賣場入口處方向欲離去, 因遭現場保全人員發現趨前在賣場入口處將其攔阻,並通知 對於附表所示商品具有管領力之人即大買家公司安管人員蕭 正忠前往處理,經警到場後將張文成逮捕並扣得附表所示遭 竊商品(已發還蕭正忠),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買家公司委由蕭正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文成固坦承其於上揭時、地,拿取附表所示商品 放置於推車後,未經結帳即從該賣場結帳區櫃檯旁通道離去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打算回頭結



帳,但安管人員就把伊攔下來,伊有推出去,但是伊發現沒 人要回頭結帳,伊沒有要竊取大買家商品云云。惟查,上揭 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蕭正忠於警詢指訴及證述 綦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重印之交易明細表、監視器影像及畫面擷取照片4張 及蒐證照片5張等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因已經警查扣並發還告訴代理人蕭正 忠,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廖志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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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
│ │ │ │幣) │
├──┼───────┼─────┼─────┤
│1 │虱目魚肚 │3個 │294元 │
├──┼───────┼─────┼─────┤
│2 │美國雞棒棒腿 │1袋 │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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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紐約日曬海鹽 │1罐 │55元 │
├──┼───────┼─────┼─────┤
│4 │義美e家小館蝦 │2份 │86元 │
│ │仁炒飯 │ │ │
│ │ │ │ │
├──┼───────┼─────┼─────┤
│5 │中洋奶油起司量│2個 │144元 │
│ │飯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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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