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728號
TCDM,110,中簡,1728,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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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致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15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致廷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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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