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704號
TCDM,110,中簡,1704,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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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齡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44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齡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齡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自述其因想自己食用、臨時起貪念,即以前揭手段竊 取本案財物,法治觀念薄弱,並非可取,另斟酌本案犯罪手 段及所生損害均尚輕微,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予以賠償,有和解書影本 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89、本院卷第 17頁),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 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1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 罪,又已如前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為賠償,尚有悔悟之意 ,堪認本案僅係其一時失慮所犯,其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 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 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四、被告固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上開物品,惟該等物品均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優股 110年度偵字第14412號
被 告 張齡月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3樓之4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齡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2月20日晚上8時8分許,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雅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寶雅公益店 內,徒手竊取該店內架上價值共計新臺幣2430元之日本味 王-暢快人生草莓精華版1盒、俏正美-BB膠原錠120錠1瓶、 義美生醫-常順軍益生菌日常保健版1盒,得手後藏放在隨身 袋內,僅結帳襪子4雙,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離去。嗣該店店員發現遭竊,由寶雅公司人員陳奇琳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通知張齡月到案,並扣得 上開商品(已發還陳奇琳),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齡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陳奇琳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承辦 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公益派出所代保管單、寶雅公司商品明細、現 場及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等在卷足 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怡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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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