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651號
TCDM,110,中簡,1651,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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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照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21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照宗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藥錠壹瓶(驗餘淨重參點貳貳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照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犯加 重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嗣於10 7 年11月30日假釋出監,於109 年7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 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 犯前案之罪質固與本案有異,然均屬故意犯罪,被告於前 案執行完畢後,未能記取前案教訓、謹言慎行,再為本件 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 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法定最 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 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 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713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 時先後供稱:毒品來源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 阿」之男子所購買等語(見110 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卷第 40-41 、92頁),然被告並未提供其所稱上手之具體年籍 資料以供查證,是被告本案犯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一併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應予非難,兼衡其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持有之時間,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 、目的,及其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見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扣案之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橙色錠劑)1 罐(驗餘淨重3.22 60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4 月9 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99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11 0 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卷第95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毒品之 塑膠瓶罐,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123號
被 告 王照宗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照宗前因加重強盜、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8 年6 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假釋出 獄付保護管束,於109 年7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有期徒刑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 年3 月20日20時 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附近,從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之成年人,收受內含第二級毒品甲氧 基甲基安非他命( MMA)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藥錠1 瓶 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30日23時許,其駕駛牌照號碼AZ A-2318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臺中市○○區○○○街0 號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巡邏員警進行盤查時同 意受搜索,為警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命( MMA)、第四級毒品消西泮成分之藥錠1 瓶( 驗餘淨重3. 2260公克)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照宗坦承其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並有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MMA) 、第四級毒品消西泮成分之藥錠1 瓶扣案足憑,復有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扣案之前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 )、第四級毒品消西泮成分之藥錠1 瓶( 驗餘淨重3.2260公 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蔣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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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