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638號
TCDM,110,中簡,163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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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程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
度速偵字第13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程旭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35 條第1 項、第277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 110年度偵字第13031號
被 告 莊程旭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程旭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上午9 時48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 號旁,因闖入仁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之辦公室內(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經該公司人員林 敏貴報警處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警員 黃浩璁王孟平獲報前往現場處理,其於遭警員黃浩璁、王 孟平盤查期間,欲趁隙騎車逃離,而經黃浩璁察覺並攔阻制 止,莊程旭明知警員黃浩璁王孟平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竟仍基於傷害及妨害公務之犯意,不顧黃浩璁之攔阻 ,騎乘腳踏車衝撞輾壓黃浩璁之右腳,並致黃浩璁因此受有 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後經警員王孟平向前制止,過程中, 莊程旭復以右手揮拳攻擊王孟平(未成傷),以此強暴方式 妨害警員黃浩璁王孟平執行勤務,。
二、案經黃浩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程旭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騎腳踏 車撞警員,是警員衣褲擦到伊輪圈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 實,業據告訴人黃浩璁於警詢時指訴綦詳,核與在場之證人 林敏貴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又觀諸現場錄影檔案所示 ,被告於警員黃浩璁王孟平盤查期間欲騎車離去,遭警員 黃浩璁察覺並以肉身攔阻制止被告騎車離去,惟被告仍持續 騎車向前衝撞警員黃浩璁,經警員王孟平制止,被告更以右 手揮拳攻擊警員王孟平,此有職務報告、現場錄影畫面及光 碟、霧峰澄清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有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其前開辯稱,委無可採,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 施強暴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 觸犯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
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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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