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243號
TCDM,110,中簡,1243,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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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芝郁


輔 佐 人 朱麗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8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文芝郁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文芝郁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文芝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因一時貪念,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 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非可取;竊得之財物價值非微;犯 後坦白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段平和;被竊物品均已返還 告訴人徐苡宸,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所造成 之損害;患有重度憂鬱症,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 紙存卷可查;自承學歷為碩士畢業、現 無工作之智識水準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主文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所竊得之物,均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均經告訴人具 狀領回,此因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查,爰不予以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息股 110年度偵字第892號
被 告 文芝郁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文芝郁因罹患重度憂鬱症,有嗜睡、窒息感、自殺想法、強 迫思考、強迫行為等症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2月19日14時5 分至同日15時 10分此段期間,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家福股 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賣場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 萬4208元,均已發還 )。得手後,將所竊商品放在推車及其內購物袋內,經由3 號、4 號結帳機臺間,未將商品取出結帳即欲離去。嗣因上 開賣場安全課警衛長徐苡宸業經由監控室發現有異狀,遂在 文芝郁步出賣場之際,詢問其是否有商品忘記結帳,因文芝 郁否認,旋經徐苡宸告知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可參而報請警方 到場處理。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文心分公司委請徐苡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文芝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固坦承有拿取上開附表所 示商品不諱,惟辯稱:伊當時不太知道自己在幹嘛,當時就 想拿東西,徒手看到什麼就拿什麼,之後放入購物袋內,未 結帳即離開,下手扶梯即被攔下來,伊不知道為何要拿這些 東西,願意與商家和解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 訴代理徐苡宸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查獲 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明細、失竊商品 位置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12張(照片下 方說明文字誤繕嫌疑人為被告之父文士祺)在卷可稽。由被 告陳述及告訴代理人證言可知,被告並非全然不知商品具有 財產價值,亦非不瞭解所為係不法,是其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查被告 因罹患重度憂鬱症,有嗜睡、窒息感、自殺想法、強迫思考 、強迫行為等症狀,此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 處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參,請考量被告是否因疾病 而影響其行為判斷,酌為適當之處遇措施。又被告所竊得如 附表所示物品,因均已發還告訴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韻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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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