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振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度偵字第28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振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鍾振豪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 標物品罪及同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 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 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然此 部分與起訴法條為同一法條,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被告前揭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又被告自105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 之期間,透過網路方式及在上址店面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 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
(三)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 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則自 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 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 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 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 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 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係 基於同一目的,同時透過網路方式及在上址店面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就被告所為犯行歷程,應適度擴張一行為 概念,認被告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下賡續所為之單 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 商標權,且同時觸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透過網路 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 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竟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 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 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為於法有違,惟考量被 告犯後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 已履行賠償阿迪達斯公司共新臺幣(下同)3萬元,此有 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110年2月18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 附之和解契約書等件存卷可稽(見偵卷第265至267頁), 惟仍尚未與其餘被侵害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復參酌本件 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暨被告之品 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 ,經核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 檢索系統產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認屬本案侵害 被害人商標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另查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額約7 千元,獲利約2千元,並於警詢時自動繳交2千元扣案(如 附表編號12所示),固為其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已與前 揭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業於110年2月8日履 行賠償3萬元,已高於其犯罪所得,本件若再予以沒收上 揭扣案之2千元,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補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之商品 │數 量 │商標權人 │
├──┼───────┼─────┼──────┤
│1 │ADIDAS衣服 │1 件 │德商阿迪達斯│
│ │ │ │公司 │
├──┼───────┼─────┼──────┤
│2 │ADIDAS褲子 │1 件 │德商阿迪達斯│
│ │ │ │公司 │
├──┼───────┼─────┼──────┤
│3 │CHAMPION衣服 │19件 │HBI 品牌服裝│
│ │ │ │公司 │
├──┼───────┼─────┼──────┤
│4 │CHAMPION褲子 │6 件 │HBI 品牌服裝│
│ │ │ │公司 │
├──┼───────┼─────┼──────┤
│5 │NIKE衣服 │49件 │台灣耐基商業│
│ │ │ │有限公司 │
├──┼───────┼─────┼──────┤
│6 │NIKE褲子 │41件 │台灣耐基商業│
│ │ │ │有限公司 │
├──┼───────┼─────┼──────┤
│7 │NIKE襪子 │38雙 │台灣耐基商業│
│ │ │ │有限公司 │
├──┼───────┼─────┼──────┤
│8 │THE NORTH FACE│16件 │諾菲斯服飾公│
│ │衣服 │ │司 │
├──┼───────┼─────┼──────┤
│9 │THE NORTH FACE│11件 │諾菲斯服飾公│
│ │褲子 │ │司 │
├──┼───────┼─────┼──────┤
│10 │FILA衣服 │8 件 │盧森堡商斐樂│
│ │ │ │盧森堡有限公│
│ │ │ │司 │
├──┼───────┼─────┼──────┤
│11 │GUCCI衣服 │18件 │義大利商固喜│
│ │ │ │歡固喜公司 │
├──┼───────┼─────┼──────┤
│12 │現金 │2,000元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221號
被 告 鍾振豪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振豪明知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商標圖樣為德商阿 迪達斯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所示商標圖樣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 審定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所示商標圖 樣為HBI 品牌服裝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所示商標圖 樣為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嗣授權斐樂股份有限公 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所示 商標圖樣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嗣授權台灣耐基 商業有限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示 商標圖樣為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衣服等商 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上開商標權等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 ,或明知為前揭商品仍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其明知其自 大陸地區淘寶網所購入附表所示之商品,係未經前揭商標權 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 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意圖 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 月間某 日起,以網際網路功能連線上網,在臉書網站「親親腳ㄚ魔 幻衣櫥- 嬰幼兒、童裝、精品配件」上,刊登拍賣如附表之 仿冒前揭商標商品訊息及圖片,並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設有店面(營業人名稱:親親腳ㄚ工作室),公開 陳列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嗣警瀏覽前揭拍賣網頁後發現, 佯以顧客下標購買,於109 年6 月17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搜字第880 號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親親腳ㄚ工作室營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 紙、臉書網站「 親親腳ㄚ魔幻衣櫥- 嬰幼兒、童裝、精品配件」翻拍頁面6 張、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 告(含鑑定照片)、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註 冊/ 審定號00000000號)、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之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 年8 月5 日109 恒鼎智字第 0165號函暨鑑定報告書(含鑑定照片)、智財局商標資料檢 索系統查詢結果(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HBI 品牌服裝公司委任之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鑑定報告、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註冊 /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7 月9 日斐管字0000000 號函暨檢 視報告書、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註冊/ 審定 號00000000號)、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 年7 月20日函 暨產品鑑定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智財局商標資 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委任之理律法律事務所 函暨鑑定報告(含鑑定照片)、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 、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註冊/ 審定號000000 00、000000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聲搜字第88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 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蒐證照片6 張 、查獲照片2 張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 份在卷
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扣案之仿冒前揭商標商品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同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之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透過 網路方式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以1 行 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意圖販賣而透過網 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處斷。查被告犯後坦認犯 行,態度良好,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商品數量非鉅,犯罪手段 尚稱輕微平和,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有 和解契約書1 份在卷可憑,歷此偵查程序當知警惕,請從輕 量刑,並酌予宣告附條件緩刑,以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仿冒前揭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取得本案員警佯裝顧客購買付款之390 元,此部分雖 因員警並無實際買受真意而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然參酌 刑法犯罪所得沒收係著重被告所受利得剝奪之立法意旨,上 開金額仍係被告因本案犯行之所得無疑,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檢察官 楊植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仿冒之商品 │數 量 │商標權人 │
├──┼───────┼─────┼──────┤
│一 │ADIDAS衣服 │ 1件 │德商阿迪達斯│
│ │ │ │公司 │
├──┼───────┼─────┼──────┤
│二 │ADIDAS褲子 │ 1件 │同上 │
├──┼───────┼─────┼──────┤
│三 │CHAMPION衣服 │ 19件 │HBI 品牌服裝│
│ │ │ │公司 │
├──┼───────┼─────┼──────┤
│四 │CHAMPION褲子 │ 6件 │同上 │
├──┼───────┼─────┼──────┤
│五 │NIKE衣服 │ 49件 │台灣耐基商業│
│ │ │ │有限公司 │
├──┼───────┼─────┼──────┤
│六 │NIKE褲子 │41件 │同上 │
├──┼───────┼─────┼──────┤
│七 │NIKE襪子 │ 38雙 │同上 │
├──┼───────┼─────┼──────┤
│八 │THE NORTH FACE│16件 │諾菲斯服飾公│
│ │衣服 │ │司 │
├──┼───────┼─────┼──────┤
│九 │THE NORTH FACE│ 11件 │同上 │
│ │褲子 │ │ │
├──┼───────┼─────┼──────┤
│十 │FILA衣服 │ 8件 │盧森堡商斐樂│
│ │ │ │盧森堡有限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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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GUCCI衣服 │ 18件 │義大利商固喜│
│ │ │ │歡固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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