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明洲
阮英琴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吳柏緯(即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旭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67號、107 年度偵字第136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江明洲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吳柏緯」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阮英琴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吳柏緯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江明洲、阮英琴、吳柏緯、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江明洲係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明宙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簡旭呈)實際負責人,前妻阮英琴係該公司會計;吳柏 緯係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員 ,於參加機關工程標案時,屬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一)民國98年起至106 年間,江明洲與阮英琴明知其等並無建 築師執照而不具備投標資格,竟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 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約定 以實際領得款項(扣除機關代扣執行業務所得10% )20% 至30% 作為吳柏緯出借牌照之報酬,向具有建築師資格之 吳柏緯,借用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及證件,參與如 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標案,而吳柏緯明知上情,亦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名義 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容許江明洲借用吳柏緯建築師事 務所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投標,並交付吳柏緯建築師事 務所之印章及文件,由江明洲指示不知情之明宙公司受雇 人員朱裕信、羅堃翔參與投標,嗣順利得標,並獲得如附 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金額之工程款,吳柏緯則因而領得如 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金額之報酬。
(二)明宙公司於104 年12月23日,以新臺幣(下同)291,157 元得標南投市公所發包之「南投市育樂路幼兒園及圖書館 大樓拆除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拆除執照申請)」標案後 ,竟未經吳柏緯之同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105 年2 月17日,在拆除執照申請書上之營造業或建築師 監督簽章欄內擅自偽造「吳柏緯」之簽名1 枚及盜用吳柏 緯建築師事務所、吳柏緯之印章蓋用於其上,而偽造用以 表示該拆除工程業已經過建築師吳柏緯監督之私文書,且 據以向南投縣政府申請辦理該工程案之拆除執照而行使, 使該拆除執照未經吳柏緯建築師實質審閱簽證,足生損害 於承辦公務員審查之正確性及吳柏緯。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9)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 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 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 力。經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 ),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及吳柏緯與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一第222 至22 5 頁),且檢察官、被告3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 調查證據時,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二 第228 至230 、236 至240 頁),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 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證據資料(含書證、物證等 ),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 察官、被告3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吳柏緯於調查處 、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偵1367號卷一 第149 至167 、217 至227 、239 至250 、291 至301 頁、 偵1367號卷二第235 至249 、297 至309 頁、偵13685 號卷 第87至92、97至103 頁、本院卷一第217 至233 、365 至36 8 、374 至405 、413 至415 頁、本院卷二第199 至252 頁 ),核與證人曾淵源、蕭政杰、朱裕信、許振益、吳書璐、 覃立慈、羅堃翔於調查處、偵查中所述(偵1367號卷一第95 至105 、109 至115 、119 至126 、135 至143 、319 至32
8 、339 至353 頁、偵1367號卷二第321 至329 、351 至36 5 、369 至376 、397 至419 頁、偵1367號卷三第37至43、 89至95、99至103 、109 至115 頁)大致相符,復有江明洲 以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投標得標彙整表、江明洲以吳柏緯建 築師事務所投標得標標案資料【附件編號1 】南投縣草屯鎮 公所102 年1 月8 日草鎮工字第1020000993號函、【附件編 號2 】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3 】招標公告、決 標公告、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5 】開標紀錄、 投標文件、【附件編號8 】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 號10】決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16】開標紀錄、投 標文件、【附件編號26】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 28】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開標紀錄、投標文件、吳柏緯建 築師事務所吳柏緯臺中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影本、阮英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存摺往來明細、南投市育樂路幼兒園及圖 書館拆除工程決標公告、拆除執照申請書、【附件編號28】 【105 年度永豐納骨堂- 祐寧堂納骨櫃增設工程】標案資料 、行動電話通訊譯文【江明洲、0000000 至0000000 】門號 0000000000號、【阮英琴、0000000 至0000000 】門號0000 000000號、建築師事務所計畫書、阮英琴LINE通訊軟體畫面 翻拍照片、江明洲LINE對話紀錄、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營繕 工程設計報酬明細表、明細分類帳、【吳柏緯】合作金庫00 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吳柏緯建築 師事務所】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4 月11日、108 年5 月31日、108 年8 月20日勘驗筆錄、中部機動工作站10 7 年度保管字第2688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成功分行110 年1 月4 日合金成功字第1100000022號檢送吳 柏緯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 屯分行110 年1 月7 日合金南屯字第1100000028、00000000 00000 號檢送吳柏緯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 商業銀行總行110 年1 月14日中業執字第1100000919號函檢 送吳柏緯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110 年1 月15日合金潭子字第1100000021號函檢送 吳柏緯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 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00000104號函檢 送阮英琴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各1 份(調查卷第89、90、91至97、101 至103 、115 至12 1 、124 至132 、153 至159 、191 至198 、210 至224 、
225 至234 、235 至237 、238 至242 、243 至255 、269 至270 頁、偵1367號卷一第131 至132 、173 至194 、262 至277 、207 至211 、305 頁、偵1367號卷二第273 至277 、335 至347 頁、偵1367號卷三第59、67至70、75、191 至 200 、227 、253 至254 、255 頁、偵13685 號卷第119 至 133 、149 頁、本院卷一第269 至271 、277 至285 、287 至293 、295 至299 、303 至329 頁)在卷可證,另有扣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可佐,是被告等3 人上開自白均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上開犯行均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江明洲就 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吳柏緯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 明宙公司因其受雇人即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執行業務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妨害投標罪,應依政府採購法 第92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
(二)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利用不知情之明 宙公司員工遂行其等上揭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 江明洲偽造「吳柏緯」署押及盜用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 吳柏緯之印章等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 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三)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吳柏緯、明宙公司上揭共9 次妨害 投標犯行及被告江明洲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 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 然本案被告江明洲為標得本案上述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竟 與被告阮英琴、吳柏緯謀議,明知其等並無參與投標之資 格,竟借用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之方式參與上開標案 ,並各自分擔前揭分工,所為誠值非難;又被告江明洲復 為便宜行事,未經被告吳柏緯同意,竟任意偽造其署押, 致生損害於被告吳柏緯及承辦公務員審查之正確性,其所 為亦屬可議;惟衡以被告3 人各自之犯罪動機、手段、目 的,暨考量被告3 人於犯後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及其等之素行、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職業、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251 至252 頁),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又就被告明宙公司部分,亦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被告明宙公司非自然人,事實上無 從易服勞役,自毋庸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 此敘明。
(五)被告阮英琴、吳柏緯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其等犯 後均坦認全部犯罪,尚有悔悟之意,本院審酌上開各情狀 ,認其等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 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併予宣告如主文 所示緩刑。惟為督促其等深切記取教訓,本院認尚有賦予 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諭知被告吳柏緯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 公庫支付如主文第3 項所示金額,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並就被告阮英琴、吳柏緯部分,依同條項第8 款之規定, 命其等分別應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 等於保護管束期間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 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又倘若其等違反上開應行負 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 明。至被告江明洲及其辯護人固請求本院予以緩刑之宣告 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江明洲前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然其前已因參與公共標案而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為 貪圖個人私利,不知記取前案教訓,又犯本案之借牌投標 罪,共9 罪,以其屢犯相似案件之犯後態度,本院認不宜 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吳柏緯因提供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供被告江明洲 參與上開標案領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報酬,為其 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二)被告江明洲偽造之拆除執照申請書,因已交付予主管機關
收執,已非被告江明洲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然其 上偽造之「吳柏緯」署押1 枚,不問屬於被告江明洲與否 ,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江明洲持以 蓋用於上揭私文書上之「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及「吳柏 緯」之印章印文,係以真正之印章所蓋,並非偽造之印章 印文,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又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犯罪或產生犯罪之所得,在犯罪與 利得間須有直接關聯性,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 之問題。被告江明洲、阮英琴以上開借牌方式標得如附表 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標案,固因此獲得款項,然該採購款 屬本案上述標案交易之對價,與本案犯行不具直接關連性 ,難認係本案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50、90至91、102 至105 所示之 物,則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亦均非屬違禁物, 俱不為沒收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0至29)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江明洲為明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 阮英琴則為該公司會計,其等為取得附表一編號10至29所示 小型設計標案,明知並無參與投標之資格,仍向被告吳柏緯 借用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及建築師執照承攬標案,以 此方式標得附表一編號10至29所列標案共20件。因認被告江 明洲、阮英琴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 罪嫌、被告吳柏緯就此部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 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明宙公司因受雇人執行職務犯 借牌投標罪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 第5 項之罰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 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再依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江明洲3 人涉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無非係以被告3 人供述、證人曾淵源、蕭政杰、朱裕信、許 振益、吳書璐、覃立慈、羅堃翔於調查處、偵查中所為證述 、江明洲以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投標得標彙整表、江明洲以 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投標得標標案資料【附件編號1 】南投 縣草屯鎮公所102 年1 月8 日草鎮工字第1020000993號函、 【附件編號2 】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3 】招標 公告、決標公告、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4 】南 投縣政府建設處簽呈、【附件編號5 】開標紀錄、投標文件 、【附件編號6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 函、【附件編號7 】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8 】 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9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 行政局簽呈、報價單、【附件編號10】決標紀錄、投標文件 、【附件編號11】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 函、【附件編號12】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 約函、【附件編號13】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 締約函、【附件編號14】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 府締約函、【附件編號15】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 政府締約函、【附件編號16】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 編號17】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函、【附 件編號18】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函、【 附件編號19】開標紀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20】南投縣 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函、【附件編號21】南投 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函、【附件編號22】南 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函、【附件編號23】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投縣政府締約函、【附件編號24 】南投縣議會締約函、總務組簽呈、【附件編號26】開標紀 錄、投標文件、【附件編號27】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簽呈、南 投縣政府締約函、【附件編號28】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開 標紀錄、投標文件、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吳柏緯臺中銀行南 投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阮英琴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存摺往來明 細、南投市育樂路幼兒園及圖書館拆除工程決標公告、拆除
執照申請書、【附件編號28】【105 年度永豐納骨堂- 祐寧 堂納骨櫃增設工程】標案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譯文【江明洲 、0000000 至0000000 】門號0000000000號、【阮英琴、00 00000 至0000000 】門號0000000000號、建築師事務所計畫 書、阮英琴LINE通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江明洲LINE對話紀 錄、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營繕工程設計報酬明細表、明細分 類帳、【吳柏緯】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結果、【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合作金庫00000000 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8 年4 月11日、108 年5 月31日、108 年8 月20日 勘驗筆錄、中部機動工作站107 年度保管字第2688號扣押物 品清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明宙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2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 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 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次按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 條規定:公告金額10分之1 以 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報價或企劃書。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 月2 日 (88)工程企字第8804490 號函釋,說明二、公告金額: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100 萬元。
(二)查,附表一編號10至29所示各採購標案,均屬公告金額10 分之1 (即10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依據前揭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 條之規定,均未辦理公告程 序,而係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觀諸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規定,係以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 購案件而「參與投標」為前提要件,上開附表一編號10至 29所示採購案件,既均未達法定公告金額標準,且如附表 一所示各招標機關辦理上開採購案件,皆未適用政府採購 法所定之公開招標、投標、決標等程序,係逕向吳柏緯建 築師事務所洽辦採購事宜,已如前述,即無所謂「參加投 標」之程序,而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第 92條規定之適用,自無從認定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就此部 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被告 吳柏緯就此部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 借牌投標罪,被告明宙公司因受雇人執行職務犯借牌投標 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 罰金可言。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江明洲、
阮英琴、吳柏緯就附表一編號10至29各筆採購案件確有公訴 意旨所指摘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之借牌、 容許借牌犯行,即難對被告江明洲3 人以上開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 項之規定相繩,亦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 ,對被告明宙公司科以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自應為其等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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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發包單位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程名稱│開/決標日期 │工程實際領得金額│吳柏緯領得報酬│ 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元)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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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起│南投縣草屯│嘉老山示範公墓第二處納骨│102年 │923,877 │277,163 │江明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訴書附件│鎮公所 │堂3 樓新設納骨(灰)櫃工│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1) │ │程(擴充工程)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阮英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吳柏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
│ │ │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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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即起│南投縣草屯│南投縣草屯鎮風雨籃球場興│105年3月10日│642,298 │192,689 │江明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訴書附件│鎮公所 │建工程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2)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阮英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吳柏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
│ │ │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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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即起│南投縣草屯│嘉老山示範公墓第三處納骨│106年2月24日│848,356 │169,672 │江明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訴書附件│鎮公所 │堂1 樓及2 樓部分內部新設│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3) │ │納骨(灰)櫃工程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阮英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吳柏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
│ │ │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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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即起│南投縣草屯│嘉老山示範公墓第二處納骨│101年3月13日│1,429,029 │428,709 │江明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訴書附件│鎮公所 │堂3 樓新設納骨(灰)櫃工│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5) │ │程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阮英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吳柏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
│ │ │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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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即起│南投縣草屯│嘉老山示範公墓孝恩堂3 樓│102年6月6日 │490,028 │147,008 │江明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訴書附件│鎮公所 │後半部(第二期)新增骨灰│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8) │ │櫃工程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阮英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吳柏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
│ │ │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拾肆萬柒仟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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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即起│南投縣政府│仁愛鄉精英村平靜部落風雨│101年7月4日 │241,457 │72,437 │江明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訴書附件│原民局 │球場新建工程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10)│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阮英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吳柏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
│ │ │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柒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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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即起│南投縣議會│南投縣議會議政大樓新建統│103年1月14日│162,399 │48,720 │江明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訴書附件│ │包工程-採光罩工程 │ │ │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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