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254號
TCDM,109,訴,1254,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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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立揚


選任辯護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1105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簡立揚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 年 8 月24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110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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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