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朱川泰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謝江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朱川泰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謝江瑞則以:我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故不用賠償等 語,茲為抗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犯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 訴字第17號判決諭知無罪。準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