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106號
TCDM,109,交易,1106,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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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名淇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吳建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蕭名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經告訴人黃秀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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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