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1號
PHDV,110,補,7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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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高博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祥等8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二、被告張世祥張世棟張世澤張金菊高名岳高名志
  陳文敏、陳文慧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澎湖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之建物
  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須含全體共有人、抵押權人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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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