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6號
PHDV,110,補,66,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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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才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漢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6,7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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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