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純嫻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人自108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 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自108年1月 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 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二、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其3 名未成年子女108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108 年1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帳戶 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 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或向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往來紀錄。
四、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租金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有, 應說明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五、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 資料所示,聲請人至少有南山人壽及新光人壽之有效保單,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六、聲請人居住於澎湖縣,依本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並核以11 0 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3,288 元之1.2 倍即15,946元(計算式:13,288×1.2 =15,946) 。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 月必要支出金額中不含扶養費用總計已達20,300元,超過上 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 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列 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 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 詳述如下: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1,000元、水、電費1,800 元之部分,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水、 電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 元之部分,請說明每日 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3.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500 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 之上、下班交通方式、交通路線、交通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4.就聲請人主張每月雜費支出1,500 元:請說明此項費用及計 算方式為何?並提出最近3 個月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5.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手機費500 元:請提出附有帳單聲請人姓 名之至少最近3 期之電信費帳單。
6.如有其他固定之醫療、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 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