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4號
PHDV,110,司促,944,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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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紀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982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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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