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考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0號
CTDA,110,簡,30,202108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呂珍珍 
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楊慶煜 
 
上列當事人間成績考核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8月
2日臺教法(三)字第110005259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 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 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 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 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 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 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 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定 。
二、按原告因成績考核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為 :「一、操行成績:(一)先位聲明:確認被告學校之『國 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第2條及第6條或第 2條及第5條違法、違憲無效。(二)備位聲明:撤銷原告 108(1)與109(1)操行成績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另為適 法之處分。二、被告對於原告110年4月30日申請,應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公告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冊於學校官方網站。 」。經查,原告上開訴之聲明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 所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國 立高雄科技大學之所在地為高雄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



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