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10年度,215號
CTDA,110,延收,215,202108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胡海波  1982年10月29日生


代 理 人 曾勁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0 年6 月18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
│ │以110 年6 月28日110 年度續收字第889 號裁定准予│
│ │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 第3 項、第1 項第1 款、│
│ │第2 款): │
│ │受收容人甲○○(以下簡稱胡男)於109年9月26日未經│
│ │許可入境偷渡來臺經警查獲。該署於109年11月13日 │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
│ │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據以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
│ │,並於該署高雄收容所收容。高雄收容所嗣於109年 │
│ │11月20日辦理收容替代處分,限制住居於「台灣基督│
│ │長老教會聖經學院」,並規定其應遵守收容替代處分│
│ │之多項附款規定。惟胡男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屢次│
│ │未遵守報到規定,且未依具結承諾交代行蹤,違反收│
│ │容替代處分多項具結條款規定,致難以續行收容替代│
│ │處置,經該署自110年6月18日暫予收容,並經本院於│
│ │110年6月28日裁定續予收容。又胡男無相關旅行證件│
│ │,不能依規定執行,且前有隱瞞行蹤及生活動態之情│
│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
│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 第10項準用入出國│
│ │及移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尚不│
│ │足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
│ │逐出國。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 │14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翁熒雪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