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92號
CTDV,110,除,192,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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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怡云即江昭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貳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9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2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於110 年1 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 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嘉義縣警察局 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戶籍謄本、本院網站公告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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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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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621325 7│股票│1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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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735831 7│股票│1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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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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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