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18號
CTDV,110,除,118,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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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柏彤即林益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父親林益村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 2張,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刊登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7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1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9年9月14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9年9月18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經本院於109年9月21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 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 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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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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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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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70615-9│股票│1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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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18205-2│股票│1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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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