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雲石
人
被 告 蕭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均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前於民國109年9月8日,由被告李雲石、蕭秀容擔任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辦理授信總額度放款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 約定額度內已動用額度伸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 間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4日,被告公司已動用額度 貸放如附表所示款項,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 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 算違約金,被告於110年4月29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目前尚 欠本金共1,192萬元及如附表所示相關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經原告催繳未果,為此,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之 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李雲石、蕭秀容為本案連帶保 證人,爰依上開消費借貸、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之授信契約書、動 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5-69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 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 告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李雲石、蕭秀容為系爭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 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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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積欠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臺幣) │ │ │
├─┼──────┼─────────┼──────────┤
│一│777,000 │自110年5月5日起至 │自110年6月6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二│1,443,000 │自110年5月5日起至 │自110年6月6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三│210,000 │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四│390,000 │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五│1,400,000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六│2,600,000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七│301,000 │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八│559,000 │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九│1,484,000 │自110年5月1日起至 │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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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756,000 │自110年5月1日起至 │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率2.53%計算之利息 │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依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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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1,9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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