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18號
CTDV,110,補,618,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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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柯弘志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
原告與被告柯美華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10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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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