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90號
CTDV,110,補,590,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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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王御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
0,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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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