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王御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
0,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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