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告 廖松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廖松貴對被告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5,940元(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保單解約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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