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72號
CTDV,110,補,572,202108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鍾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馮添壽 
      郭文進 
      蘇全員 
      黃盛  
      黃政傑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蘇清源 
      蘇慶祥 
      黃沈美雀
      黃世哲 
      黃素蓉 
      黃素敏 
      黃素文 
      黃昆明 
      財團法人瑯環宮

      官女  
      蘇美惠 
      蘇俊憲 
      蘇永城 
      郭馨徽 
      郭瓊徽 
      黃鄭密仔
      蘇益正 
      蘇益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變價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
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7,77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7.07㎡×公告土地現
值3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2=257,7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