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鍾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馮添壽
郭文進
蘇全員
黃盛
黃政傑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蘇清源
蘇慶祥
黃沈美雀
黃世哲
黃素蓉
黃素敏
黃素文
黃昆明
財團法人瑯環宮
官女
蘇美惠
蘇俊憲
蘇永城
郭馨徽
郭瓊徽
黃鄭密仔
蘇益正
蘇益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變價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
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7,77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7.07㎡×公告土地現
值3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2=257,7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