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1號
CTDV,110,補,501,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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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張岳琳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潘瑞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10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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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