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詠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被 上訴人 尤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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