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顏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瀚科技有限公司、陳雅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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