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950號
CTDV,110,司票,950,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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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顏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瀚科技有限公司陳雅菁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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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擎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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