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930號
CTDV,110,司票,930,202108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沈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玉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送達代收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
  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方玉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