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929號
CTDV,110,司票,929,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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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朱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加肉品企業社王冠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和加肉品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
  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和加肉品企業社係為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
  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和加肉品企業社與負責人王冠捷
  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王冠捷和加肉品企業社之法定代理
  人及兼相對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
  更正相對人僅為『王冠捷即和加肉品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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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